建業法律事務所電子報 第103期『2026年我國上市櫃企業應遵守之永續規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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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嘉 |
壹、前言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正式於2026年開始實施,象徵全球碳定價與貿易制度邁入下一階段。為接軌國際減碳趨勢,我國亦提前於2025年推動碳費制度,並於今年2026年依據我國企業2025年整年度的碳盤查結果,完成首筆碳費徵收。此一制度不僅建立我國碳定價機制,亦能同時依據國際規範逐步銜接,對於企業運營與對外貿易均產生深遠影響。
基此,本文將簡介歐盟CBAM制度,並簡要說明我國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費率公告之碳費機制設計與發展,進一步檢視分析兩者之關聯性,以及對企業可能帶來之影響與未來因應方向。
貳、我國碳費之概述
一、碳費徵收: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碳費收費辦法,本辦法所稱碳費,指對事業經盤查登錄與查驗後之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溫室氣體間接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所徵收之費用。須提醒讀者,碳費與碳稅不同,碳費非直接透過稅收入國庫,而是用來支持減碳與氣候變遷因應措施。本辦法規範重點如下:
正式開徵:碳費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繳費時間:年排碳量大於2.5萬公噸,必須於2026年5月底之前繳納碳費。
免徵額度:企業有2.5萬公噸的免徵扣除額(K值),超過的部分才需要繳費。若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1,K值為零。
二、費率結構: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3項及第29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對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徵收費率,由環境部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環境部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按照2024年10月21日環部氣字第1139111514號公告,初期共分為三種費率:
一般費率:每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CO2e)徵收新臺幣300元。
優惠費率A:每公噸的CO2e徵收新臺幣50元。
優惠費率B:每公噸的CO2e徵收新臺幣100元。
高碳洩漏風險事業2:初期排放量係數調整為0.2,相當於打2折,以降低對國際競爭力的衝擊。
三、「碳費徵收」與「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將雙軌並行:
我國碳權交易所預計2026年下半年啟動碳排放交易平台(ETS)。我國將會形成「碳費+ETS」雙軌並行制度,當企業未來減碳有成,可以將多的額度透過ETS平台變賣獲取收益,而不僅僅是繳交碳費,增加企業自主減碳之誘因。
四、我國碳費制度可以扣繳歐盟CBAM之費用:
根據我國環境部之說明,歐盟已明確規範,出口國若具備明確且已實施的碳定價制度,其產品於歐盟可申請扣除已實際支付之碳成本。因此,我國推動碳費制度,不僅可以使企業願意自主減碳,更能使企業未來於國際市場進行貿易之時,擁有相當之競爭力。
參、歐盟CBAM之快速掃描
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係透過對進口產品課徵對等碳成本,以防止碳洩漏並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國內外產品承擔相同碳成本,目前歐盟是最早實施此制度,目的是透過市場價格機制,促使各國建立碳訂價制度並提升碳牌資訊透明度,進而強化全球減碳誘因,推動產業朝低碳轉型發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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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
Regulation (EU) 2023/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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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日期 |
(首次繳交憑證期間為202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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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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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管範圍之企業 |
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氫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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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排放範疇 |
部分產品包括前驅物產品碳含量(Embedded Emissions)(若產品屬於下游之複合產品,核算時須納入前驅物之嵌入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 of Precursors);若漏計上游碳足跡,將導致產品碳含量被低估,進而面臨歐盟的罰款或負擔高額碳關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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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交CBAM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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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型式 |
購買CBAM憑證(憑證起售日延後至2027年2月1日),每張CBAM憑證代表1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CO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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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 價格 |
排放額度(EU Allowances, EUAs)每週平均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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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國碳價調整(扣減) |
只認可明確的碳價格(歐盟執委會得自2027年起,以公開可信或第三國提供資訊,公告設有碳定價機制各第三國預設碳價計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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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及繳納義務方 |
歐盟進口業 |
資料來源:我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肆、結語
我國預計於2026年下半年也將推出我國版本之CBAM,初期將參考歐盟CBAM之規範,優先以其中所規範之鋼鐵、水泥業作為首波列管對象,並採行試申報方式推動,暫不涉及實際繳費。此一循序推動之設計,有助於企業逐步熟悉CBAM申報流程與相關制度要求,降低制度轉換之初期衝擊。
綜上所述,我國自2025年正式開徵碳費,並於2026年完成首次徵收,在歐盟CBAM上路之際,建立與國際碳定價制度接軌之基礎。初步看來我國之碳費得用以扣抵歐盟CBAM之費用,更使得企業願意主動減碳。不僅有助於降低企業出口歐盟時之碳關稅負擔,亦可提升企業投入減碳之誘因,進一步帶動整個產業結構與永續發展,強化我國企業於全球低碳經濟體系中的競爭地位。
隨著企業在面對CBAM及國內碳費制度,對於產品碳含量揭露與計算精準度之高度要求下,企業除須建立並強化碳盤查能力外,亦應強化供應鏈管理能力,掌握上下游資訊,避免因為資訊不對稱而承擔額外成本。總而言之,在國內外碳制度交互影響之下,主動布局碳管理能力,將成未企業維持自身競爭力之關鍵優勢。
1 環境部為辦理碳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認定碳費徵收對象屬高碳洩漏風險者之審核業務,特於2026年1月12日公告「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藉此避免碳費徵收造成產業外移而產生碳洩漏,碳費徵收對象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核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適用規定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2依照「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附表一,常見的相關事業有動植物油脂製造業、紡紗業、織布業、紙漿、紙及紙板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原材料製造業、肥料及氮化合物製造業、塑膠及合成橡膠原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鋼鐵製造業、銅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
3 詳細介紹請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因應CBAM專區,瀏覽網址:https://www.cca.gov.tw/affairs/cbam/25848.html,瀏覽日: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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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嘉 |
壹、前言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正式於2026年開始實施,象徵全球碳定價與貿易制度邁入下一階段。為接軌國際減碳趨勢,我國亦提前於2025年推動碳費制度,並於今年2026年依據我國企業2025年整年度的碳盤查結果,完成首筆碳費徵收。此一制度不僅建立我國碳定價機制,亦能同時依據國際規範逐步銜接,對於企業運營與對外貿易均產生深遠影響。
基此,本文將簡介歐盟CBAM制度,並簡要說明我國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費率公告之碳費機制設計與發展,進一步檢視分析兩者之關聯性,以及對企業可能帶來之影響與未來因應方向。
貳、我國碳費之概述
一、碳費徵收: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碳費收費辦法,本辦法所稱碳費,指對事業經盤查登錄與查驗後之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溫室氣體間接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所徵收之費用。須提醒讀者,碳費與碳稅不同,碳費非直接透過稅收入國庫,而是用來支持減碳與氣候變遷因應措施。本辦法規範重點如下:
正式開徵:碳費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
繳費時間:年排碳量大於2.5萬公噸,必須於2026年5月底之前繳納碳費。
免徵額度:企業有2.5萬公噸的免徵扣除額(K值),超過的部分才需要繳費。若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1,K值為零。
二、費率結構: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3項及第29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對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徵收費率,由環境部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環境部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按照2024年10月21日環部氣字第1139111514號公告,初期共分為三種費率:
一般費率:每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CO2e)徵收新臺幣300元。
優惠費率A:每公噸的CO2e徵收新臺幣50元。
優惠費率B:每公噸的CO2e徵收新臺幣100元。
高碳洩漏風險事業2:初期排放量係數調整為0.2,相當於打2折,以降低對國際競爭力的衝擊。
三、「碳費徵收」與「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將雙軌並行:
我國碳權交易所預計2026年下半年啟動碳排放交易平台(ETS)。我國將會形成「碳費+ETS」雙軌並行制度,當企業未來減碳有成,可以將多的額度透過ETS平台變賣獲取收益,而不僅僅是繳交碳費,增加企業自主減碳之誘因。
四、我國碳費制度可以扣繳歐盟CBAM之費用:
根據我國環境部之說明,歐盟已明確規範,出口國若具備明確且已實施的碳定價制度,其產品於歐盟可申請扣除已實際支付之碳成本。因此,我國推動碳費制度,不僅可以使企業願意自主減碳,更能使企業未來於國際市場進行貿易之時,擁有相當之競爭力。
參、歐盟CBAM之快速掃描
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係透過對進口產品課徵對等碳成本,以防止碳洩漏並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國內外產品承擔相同碳成本,目前歐盟是最早實施此制度,目的是透過市場價格機制,促使各國建立碳訂價制度並提升碳牌資訊透明度,進而強化全球減碳誘因,推動產業朝低碳轉型發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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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
Regulation (EU) 2023/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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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日期 |
(首次繳交憑證期間為202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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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報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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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管範圍之企業 |
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氫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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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排放範疇 |
部分產品包括前驅物產品碳含量(Embedded Emissions)(若產品屬於下游之複合產品,核算時須納入前驅物之嵌入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 of Precursors);若漏計上游碳足跡,將導致產品碳含量被低估,進而面臨歐盟的罰款或負擔高額碳關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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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交CBAM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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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型式 |
購買CBAM憑證(憑證起售日延後至2027年2月1日),每張CBAM憑證代表1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CO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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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 價格 |
排放額度(EU Allowances, EUAs)每週平均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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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國碳價調整(扣減) |
只認可明確的碳價格(歐盟執委會得自2027年起,以公開可信或第三國提供資訊,公告設有碳定價機制各第三國預設碳價計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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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及繳納義務方 |
歐盟進口業 |
資料來源:我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肆、結語
我國預計於2026年下半年也將推出我國版本之CBAM,初期將參考歐盟CBAM之規範,優先以其中所規範之鋼鐵、水泥業作為首波列管對象,並採行試申報方式推動,暫不涉及實際繳費。此一循序推動之設計,有助於企業逐步熟悉CBAM申報流程與相關制度要求,降低制度轉換之初期衝擊。
綜上所述,我國自2025年正式開徵碳費,並於2026年完成首次徵收,在歐盟CBAM上路之際,建立與國際碳定價制度接軌之基礎。初步看來我國之碳費得用以扣抵歐盟CBAM之費用,更使得企業願意主動減碳。不僅有助於降低企業出口歐盟時之碳關稅負擔,亦可提升企業投入減碳之誘因,進一步帶動整個產業結構與永續發展,強化我國企業於全球低碳經濟體系中的競爭地位。
隨著企業在面對CBAM及國內碳費制度,對於產品碳含量揭露與計算精準度之高度要求下,企業除須建立並強化碳盤查能力外,亦應強化供應鏈管理能力,掌握上下游資訊,避免因為資訊不對稱而承擔額外成本。總而言之,在國內外碳制度交互影響之下,主動布局碳管理能力,將成未企業維持自身競爭力之關鍵優勢。
1 環境部為辦理碳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認定碳費徵收對象屬高碳洩漏風險者之審核業務,特於2026年1月12日公告「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藉此避免碳費徵收造成產業外移而產生碳洩漏,碳費徵收對象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核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適用規定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2依照「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附表一,常見的相關事業有動植物油脂製造業、紡紗業、織布業、紙漿、紙及紙板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原材料製造業、肥料及氮化合物製造業、塑膠及合成橡膠原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鋼鐵製造業、銅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
3 詳細介紹請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因應CBAM專區,瀏覽網址:https://www.cca.gov.tw/affairs/cbam/25848.html,瀏覽日:2026/05/04。